一、從2021年1月1日起,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已全面禁售禁放煙花爆竹。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違反《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