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 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抄批准參照上述規定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