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界定
法律分析:消防法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界定為一個班次超過50人即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佈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