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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户口遷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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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户口遷移規定

退休的人遷户口,社保和醫保無法異地調轉,扔在原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申請養老金參保人員,如社保轉回老家、到達退休年齡時就可在老家申辦養老金。如不轉回、在達到退休年齡時、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門的沒有在户籍所在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證明材料、身份證複印件、存摺複印件、填寫養老待遇申領表到參保的社保部門申辦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企業退休職工,只有符合户口遷移條件,可以遷往異地。

公安部

《關於處理户口遷移的規定》

一 處理户口遷移的原則

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准予落户。農村人口之間的通婚,對有女無兒的户,應准許男到女家落户。

(一)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户。對確因長期病殘生活難以自理,農村又無親屬依靠的,可準在市、鎮落户。

(二)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十五週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十五週歲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鎮落户。

(三)符合國家規定調動的職工及隨遷家屬(隨職工共同生活的市、鎮吃商品糧人口),和按照國家規定招收、分配的職工、學生,准予落户。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其户口不得遷入市、鎮。縣及縣以下集體所有制職工是農村户口的,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社隊工業勞動者,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

(四)按照國家規定批准退休的職工,需要回市、鎮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學、休學人員,符合國家規定返回市、鎮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因病殘或家庭有特殊困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返回市、鎮家中的,經市、縣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調在青藏高原地區工作的職工,他們的家屬因氣候不適應或無法隨身扶養,需遷回市、鎮,農村家中,或將未成年子女寄養在親屬處的,准予落户。從事地質勘探等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女職工,生了小孩,無法隨身扶養,要求送回市、鎮或農村家中扶養的,准予落户。

(八)復員、退伍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符合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經市、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在市、鎮的,准予落户。

(九)軍隊幹部的家屬的户口遷移,按照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對自由流動的人口應予勸阻,動員還鄉。已從人口稠密地區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