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在本市城鎮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將户口遷移至合法固定住所。
❶遷入縣域人員且登記常住家庭户口的,可以遷入城區、新區城鎮範圍內合法固定住所。
❷遷入縣域人員且登記集體户口的,滿5年以上,在城區、新區城鎮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入城區、新區。
㈡夫妻之間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學齡前兒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
㈢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