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案不同罰”,“合法不合理”。
2、“關係案”、“情感案”、“態度案”屢屢發生。
3、“討價還價”,失去了執法的嚴肅性。
4、謀取私利,嚴重破壞了執法環境。
5、主動“權力尋租”,直接導致違紀違法的職務犯罪。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於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係,自由選擇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