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每年給予累計不少於10天的哺乳時間獨生子女在醫院照顧殘疾或患病老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不少於15天。
用人單位應當為照顧住院殘疾或者患病老年人的贍養人提供便利,每年給予其累計不少於10天的護理時間獨生子女在醫院照顧殘疾或患病老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不少於15天。具體天數由各地區自行設定。
多數地方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老年人住院期間,其子女所在單位每年應當給予不少於20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同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