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的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的平等,各民族在事實上的平等。 指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特權。是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之一,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民族事業的發展基礎,理論聯繫實際重要出發點。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民族平等原則
1、平起平坐
[拼音]píng qǐ píng zuò
[釋義]比喻彼此地位或權力平等。
2、一視同仁
[拼音]yī shì tóng rén
[釋義]原指聖人對百姓一樣看待,同施仁愛。後多表示對人同樣看待,不分厚薄。
3、等量齊觀
[拼音]děng liàng qí guān
[釋義]指對有差別的事物同等看待。
4、視同一律
[拼音]shì tóng yī lǜ
[釋義]指同等看待。
5、比量齊觀
[拼音]bǐ liàng qí guān
[釋義]指同等看待。
民族平等原則
我國的民族平等原則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