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規定
前置過濾器多用家庭飲用水,淨水器或開水器。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衞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生產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衞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前款產品。凡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衞生部審批後,方可進口和銷售。具體管理辦法由衞生部另行制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衞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