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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郡丞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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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郡丞職責

郡丞,職官名。秦以後所置,專司輔佐郡守,邊遠的郡則設置長史,掌兵馬之權。漢朝制度,郡守下設丞及長史。都丞為太守的佐官,秩六百石(太守秩二千石)

都尉下亦設丞,歷代設置。東晉成帝鹹康七年(341),省諸郡丞,惟京畿的丹陽丞不省。南朝宋文帝元嘉四年(427)復置。北朝各郡也都設丞。隋文廢郡級行政區劃,郡丞隨之而廢。煬帝改州為郡,置贊治,實即郡丞,後又復原名。唐高祖武德元年(618),改郡守為“州大史”,下設“別駕”、“長史”等官,不設“丞”。宋亦不設丞,明清相沿。清代僅在順天府尹之下設“丞”1人,為正四品,掌管學校政令,鄉試時充提調官。輔佐地方官員,為郡守的佐官,是太守的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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