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經存在的“周制,寸、尺、咫、尋、常、仭諸度量,皆以身體為法”,也就是説周朝的長度單位都是參照人體部位來制定的。
周制八寸為咫,十寸為尺,八尺為尋(如王安石《登飛來峯》中‘飛來峯上千尋塔’),七尺,八尺時也為仞(如王之渙《涼州詞》一片孤城萬仞山),十尺為丈,一丈六尺為常(倍尋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