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產生實驗廢棄物的單位,都負有對危險實驗廢棄物作科學、合理地收集、暫存和無害化處理的責任。
2、嚴禁將危險實驗廢棄物隨意排入下水道以及任何水源,嚴禁亂丟亂棄、堆放在走廊、過道以及其他公共區域,生活垃圾和實驗垃圾不得混放。
3、各單位應對產生的危險實驗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妥善貯存,收集容器外加貼標籤,註明廢棄物品名等信息,並確保容器密閉可靠。不破碎,不泄露。對未達到要求的廢棄物收儲點將不予接收和處置。
4、對於化學廢棄物應先進行減害性預處理或回收利用,採取措施減少化學廢棄物的體積、重量和危險程度,以降低後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化學廢棄物回收利用過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