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於第二個月10日。而現行條例僅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