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分:中央級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鄉鎮四個層級標準。如市級機關正市級42平,副市級30平,正處級24平,副處級18平,科級及以下9平。同樣的正縣處在縣級機關則30平,副處級24平。
1、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2)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3)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4)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2、中央機關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1)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2)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3)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4)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5)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6)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3、省級及直屬機關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2)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3)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4)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5)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6)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4、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1)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 
(2)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3)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4)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5、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1)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 
(2)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3)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4)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