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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辭職書不想走可以拿回來嗎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1.31W
交了辭職書不想走可以拿回來嗎

勞動者辭職要謹慎,這種情況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工作,勞動者應及時拿回辭職書,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歸還辭職書,並依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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