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死人,很難追究到責任,沒有直接的侵害侵權行為很難認定是逼死的。這個“逼”逼到了什麼程度“逼”的情節是否構成必然死亡的原因很難確定與認定。因此,逼死人不構成刑事責任。
即使追究責任也只能從民事賠償責任討點説法。因此不能認定經理把員工逼死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