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南通段禁漁規定如下:
每年4月1日12時起至6月30日12時,除持有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以外,全市境內的長江水域禁止所有捕撈活動。
禁漁期間,長江水域堅決取締“迷魂陣”、深水張網、電力捕魚等有害漁具漁法。從事捕撈鰻魚的張挑船、灘塗插網必須在4月1日之前提前進港並自行拆除,不得有任何捕撈行為出現。同時加強對長江刀鱭專項捕撈生產期間的管理,嚴格按照核定的刀鱭專項特許證數量、作業類型、作業網具和作業時間安排生產,嚴禁“以票代證”行為。
根據規定,禁漁期間如有違規漁船,將相應扣減或取消柴油補助,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漁政部門將會同公安、邊防、海事、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違反規定者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