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新增登記,自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個人承擔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被查實或舉報應繳未繳,除補繳外,還將徵收滯納金,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