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不管是犯罪的人還是受害者,在案件結束後,他們大部分都會迴歸正常的生活,一旦使用真名,他們和他們的家人,都會變成大家議論的話題,哪怕時間過去很久,他們都走不出案件帶給他們的陰影,對於犯人和他們的家屬也會帶有歧視和偏見,這樣是不利於他們迴歸正常生活的
犯罪嫌疑人還不是罪犯,此外十八歲以下輕罪是不公開的。有的是因為尊重犯人/受害人的隱私權 ,還有是為了保護那些證人
警察在辦案的過程中,是很少會將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人員使用化名的。只有在特殊案件調查,需要跟蹤,反反監聽,反反調查的祕密行動時才會用化名,謹防引起嫌疑人注意和破解通話內容。
在案件以電視,報紙,等其他媒體播出時,為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人格權,必須使用化名。
犯人要化名搞隱姓埋名,其目的是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追捕,隱藏自己,繼續為非作歹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