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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立案標準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7.88K
高空拋物立案標準

第一,一般性入罪標準。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界定罪與非罪的總標準。從刑法分則罪名來看,“情節”認定主要表現為六種,如情節較輕、情節嚴重、嚴重情節、情節較重、較重情節以及情節惡劣。在刑法總則部分,“情節輕微”入罪,“情節顯著輕微”不入罪。在分則部分,上述六種情節表現形式入罪,需要排除總則但書“情節顯著輕微”的適用。

此外,“情節顯著輕微”中的“情節”是指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直接相關的一切主客觀要素。例如,行為對象、拋物方式、時間、地點以及動機、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後的情節。當然,“多次”拋物是主觀惡性的體現,可以成立“情節嚴重”。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適用,是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相結合的產物,在綜合主客觀要素進行事實判斷基礎上,再進行是否入罪的價值判斷,是判斷高空拋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標準。

第二,體系性入罪標準。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體系性角度看,目前認定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需要將因情節嚴重而構成其他處罰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實質上,在排除構成其他罪的情節後,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範圍並不寬。

只要拋了就立案。如果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害的警察對其進行刑事拘留處罰。如果造成了人員和財產損害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坐牢。坐牢的同時還得賠償受損害者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交通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