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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書公告送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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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書公告送達有哪些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天,即視為送達。

仲裁調解書應當採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應視為當事人反悔。職工一方為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的有關文書,可採用“佈告”形式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