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