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規定:“ 檢測數量不應少於錨杆總數的5%,且同一土層中的錨杆檢測數量不應少於3根。”
綜上所述,可以總的只做一個檢驗批,也可以按照分層支護的層數來作為檢驗批,但是,錨杆檢測數量不得低於上述的規定。(一般實際施工中,可以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協商確定檢驗批的劃分數量)
如果是原材料檢測,錨杆一般為鋼筋,則按鋼筋原材的檢測方法,同一批次進廠的材料為一個批次,且最大不能超過60噸。
如果是錨杆結束後的抗拉拔試驗,則是300根錨杆檢測一組,每組檢測3根。
規範規定驗收試驗錨杆的數量取每種類型錨杆總數的5%(自由段位於Ⅰ、Ⅱ、Ⅲ類弄巖石內時取總數3%),且均不得少於5根。按此規定進行試驗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