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本人的户籍資料。户主可以查詢本人和户內成員的户籍資料。
2、公民需要出具關係證明、歷史遷移情況證明的,可以核查常表底冊後,根據底冊內容出具相關證明並加蓋户口專用章。《常住人口登記表》系內冊,不得對外提供。
3、公民為新生嬰兒取名,可以提交生育服務證件或者縣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手續或者《結婚證》、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重名情況查詢,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向羣眾反饋重名的統計數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