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逮捕”是2006年8月17日最高第四條規定的一項逮捕條件。
具體內容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批准逮捕或者決定逮捕時,對於證據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構成犯罪,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確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批准逮捕。這一規定對於偵查機關在辦理嚴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掌握案件偵查的主動權,及時有效地蒐集和固定證據,查清案件事實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