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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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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的開發建設和開放發展,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展規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和經法定程序確定由實驗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實驗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突出國家確定的發展定位,遵循區域統籌、整體規劃、協調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積極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創新體制機制,着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全面推進開放合作,吸引人才和高端要素集聚,建設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法治環境規範的開放創新先行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高端產業聚集區和法治建設引領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實驗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設立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實驗區的行政管理機關。

省人民政府委託鄭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會

第六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結構扁平優化、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實驗區聚焦主責主業,保障管委會依法正常行使職權。

第七條 管委會根據本條例規定,行使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賦予的特殊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