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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鄉鎮綜合執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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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鄉鎮綜合執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有序地推進南邵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一步規範鎮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南邵鎮實際,制定本程序規定。

第二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以鎮政府名義開展本轄區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且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統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盡責,自覺遵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秉公執法,規範文明,清正廉潔,維護行政執法機關公信力。

第二章 執法範圍

第三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範圍一般只限於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進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區政府指定管轄。

第四條 執法權力清單包括法律法規授權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執法職權。執法權力清單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實施動態調整。

第三章 職責流程

第五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日常執法檢查、調查取證、文書製作、文書送達、案件報審、規範指導、網上平台信息錄入等工作鎮平安辦(司法所)負責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監督、執法公示、重大執法決定文書的留存備案、行政處罰聽證的組織實施、“案審委”會議組織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及律師做好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工作鎮“案審委”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 按照“一案一審,隨報隨審”原則,鎮平安辦(司法所)收到案卷後,應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案卷設立標準及上級部門考核要求,對執法案件的主體、依據、證據事實、程序等進行審核。一般應於2-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特殊緊急情況除外)。同時,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一般情況下應每月20日前將上個月執法案卷的集中報送(特殊情況一案一報、隨時報送)鎮平安辦(司法所)進行審核,鎮平安辦(司法所)於每月25日前完成上個月的案卷審核工作。

(一)審核範圍: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的全部行政執法決定案件(含執法平台網絡系統審核)。

(二)審核標準:鎮平安辦(司法所)應認真履行行政執法案件特別是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職責,不能以徵求意見、諮詢、會籤、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法制審核可以參考專家、法律顧問意見形成最終的法制審核意見,但不能直接以法律顧問意見作為法制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應出具“經審核,該案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的審核意見審核未通過的, 應書面説明理由,逐項列出審核發現的問題,並退回。網絡平台審核應按系統審核規定要求進行,不適用平台系統要求的即退回。

(三)審核內容:材料是否完整、文書是否完備、製作是否規範執法主體和執法權限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對象是否認定準確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法規是否適用準確辦理意見或者裁量建議是否明確、適當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網絡平台審核應驗證是否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內容。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支持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縣鄉財政體制統籌預算安排,保障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必需經費,合理配置執法設施設備,提高行政執法效能。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要求,整合鄉鎮和街道現有站所、分局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下放的執法力量,組建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名義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條例》明晰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街道的執法邊界

《條例》明確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權的範圍,明晰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街道的執法邊界,避免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同時考慮基層實際情況,確保下放的執法權能夠有效承接。《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要求制定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賦權的指導清單。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從賦權指導清單中選取執法事項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並制定下放事項清單,向社會公佈。

下放事項清單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賦權指導清單、下放事項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實際承接能力定期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調整後取消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賦權事項,依法由原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繼續行使。行政處罰權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相對集中行使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再繼續行使。

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條例》加強對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規範執法檢查、受立案、調查、審查、決定、聽證等程序和行為,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提高執法水平。

《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依法採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強化信息共享和技術支撐

《條例》着重加強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信息化建設,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