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也叫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
是財產屬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上以按勞分配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所謂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必須符合下一列中任何一項的規定:
(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羣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羣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佔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