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英國政府通過《英屬北美法案》把北美的三個殖民地安大略、魁北克、新布倫瑞克和諾瓦斯科沙四個省合併成一個聯邦制的殖民地,(當時安大略和魁北克作為一個殖民地管轄,所以四省是三個殖民地),組成了英國的加拿大自治領。
英國議會於1931年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賦予大英帝國各自治領更大自治權,其中包括加拿大。但各自治領法理上仍屬英國,英國議會仍然保留修改自制領憲法的權利。
英國議會通過《1982年加拿大法令》把修改憲法的權利力移交給加拿大國會。自此英國殖民地的加拿大就變成了獨立的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