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中應保持一種超然的態度和地位,不得對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任何一方存有偏見和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