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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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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包括但不限於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兑匯票、財務公司承兑匯票、商業承兑匯票等。

第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兑、貼現、貼現前的背書、質押、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供應鏈票據屬於電子商業匯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商業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貼現是指持票人在商業匯票到期日前,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轉讓至具有貸款業務資質機構的行為。持票人持有的票據應為依法合規取得,具有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因税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除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再貼現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持有的已貼現未到期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第七條 商業匯票的承兑、貼現和再貼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自願、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