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雜技處理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要求,公安機關在日常辦理案件和工作中,對於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在做筆錄時,要依法採集犯罪嫌疑人的手機信息、dnA信息等,對於案件的證人和受害人在做筆錄時,則不會要求採集各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