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活動是宗教人士管理、宗教活動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和執法行為管理。
宗教活動,指信教公民的集體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