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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之爭的原因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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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之爭的原因及焦點

其一是儒家和法家在政治主張上的矛盾

其二是儒家 和法家在政治觀念和思想內容上的差異

其三是中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新思想的對抗。 在現實中,儒法之爭的結果並不代表一種勝利或失敗,唯一的明顯事實是,儒家學説的深 刻思想和法家的實效觀念被朝廷普遍採納,因此,儒法之爭為漢朝統治者端正統治思想, 培養擁護政府的公眾民心,增長國力繁榮,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從現實啟示來看,儒法之爭説明了中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新思想的重要性,通過和諧整合傳 統與新思想,我們可以發現很多新的思想,積極推動社會發展。此外,儒法之爭也喚起我 們對社會責任的關注,尤其是要注重以民心為本的思想,從而使れ宣傳正確的價值觀。如 果我們正確理解和認識儒法之爭,在政治和經濟改革中充分發揮着作用,必將為國家的繁 榮昌盛謀福。

原因及焦點是“人治”與“法治”

法家的“法治”理論和儒家的“人治”理論是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兩大重要的法律理論,這也是法家和儒家一直以來的必爭點,兩種思想在不同的時代由兩大家提出來,各有其特點。

一、儒家的“人治”理論

先秦儒家認為:天下的安危取決於統治者,尤其是國君的道德和素質。儒家的“人治”有兩個主要內容:一是君主的言行表率作用重於設法立制二是治理國家中選拔德才兼備的人比建立制度更為重要,其人治思想體現在法律方面的內容,核心是論證“人”和“法”的關係,即治理國家中統治者的道德品格更為重要。

孔孟的“為政在人”

孔子認為在治理國家時,最高統治者的言行,甚至喜怒哀樂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安危、社會的治亂、人民的苦樂。因為上行下效是普遍規律。他強調“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因此統治者自身要給人民和自己的臣下樹立榜樣。同時,孔子進一步指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的觀點。

國家舉賢才要做到“近不失親,遠不失舉”,以彌補“任人唯親的不足”,重人治,輕法治,主張賢人治國論。

孟子認為“君”和“法”的關係是:“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提出“尊賢使能”的“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論。

荀子的“有治人,無治法” 第一、法是由人制定的。治理國家關鍵在人而不在法,法必須要有好的統治者才能執行好,法雖“治之端”,但畢竟是由治理國家的統治者制定出來的。

第二、法是由人執行的。即使有了良法,還得靠人來執行貫徹,否則就是一紙空文發揮不了任何作用。“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

第三、法不能應對複雜、變化多端的國家大事和社會生活概括無遺。而且法有一定的穩定性,不能完全隨機應變,這就需要人在執行法律中發揮自身的靈活應變和當機立斷的能力了。

二、法家的“法治”理論

法家是春秋戰國時興起的一個學派,其核心思想是主張順應歷史發展,“依法治國”。法家的“法治”思想是建立一定的理論基礎上的。首先,他們認為這是“好利惡害”

人性論所決定的,人們的本性都是喜歡追逐利益,而厭惡災難的,正是出於這種本性,刑法才能起到統一人們言行的作用。其次是“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進化觀,商鞅認為“禮治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才是治國的根本方法,韓非子提出“治民無常,惟法為治。法與時轉則治,法與世宜則有功”,認為治國是之道應隨着時事變化而變化。而且歷史發展有不同時期,即上古、中古、近古和當世。而以德服人的德治和人治都已成為歷史,當代的時代特色是以力服人。最後是“富國強兵”的功利主義,“強國事兼併,弱國務力守,利多則人朝,力寡則朝於人”的殘酷的生存環境,富國強兵唯有頒佈法律,鼓勵耕戰,使人民喜農樂戰。

商鞅的“法治”理論 第一、“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和基於“好利無害”的人性論而主張的“獎勵農耕”的富國強兵論。

第二、“一賞,一刑,一教”論

獎勵只能施於農耕和告奸,使農民喜農耕而樂戰“刑無等級”,反對“刑不上的大夫”

傳統取締不利於農戰的思想言論,使富貴之門只能對對努力農戰的人開放,並主張“燔詩書而明法令”,實行文化專制。

第三、推行法治的時候要做到法、信、權三者的有機結合。

第四、“以刑去刑”的重刑論再次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公開宣揚“禁奸止過,莫若重刑”。

韓非子“不務德而務法”的“法治”理論 第一、“法與時轉則治”的歷史觀

第二、“人民眾而貸財寡的”人口論,隨着人口的增長,財富相對減少,在人多物少的情況下,人們的利害衝突就會加劇,這是對“好利惡害”人性論的一種補充。

第三、“依法為本”的法、術、勢的結合,為了依法有本,按照“法”的精神,制定了成文法並予以公佈,成文法公佈後,以實行刑、賞來貫徹實行。

第四、“抱法處世則治”

國家推行法令必須要有權利作為保證,即“勢”,極力主張實行君主集權,而且,“人治”的好壞取決於君主的賢明與否,遠遠不及法治有保障,君主有法律的約束,立法實行刑賞,而這些都是要以君主掌握權勢為前提的,只有中央集權才能給君主以權勢的保證。

三、我的觀點

儒家提倡的“人治”以德治和禮治作為相輔相成的手段,體現了其統治的人性化,但其實行起來是有很大難度和不確定性的。

首先,孟子關於君主對於國家的作用,闡述的過於誇張統治賢人個人的作用,過分貶低法律的作用,將國家能否治理好完全維繫在統治者的賢能與否,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其次,“人治”有其固有的弊端。“人治”是以人為中心,那麼能否選用到賢能的人從事政治就是能否實行好“人治”的關鍵所在,但歷代以來選賢任能就算有再完善的措施和制度,也不能保證任用的全是賢者,從這點來説,實行上有一定難度。另外,人的主觀性參與十分多,眾所周知的是,人的主觀性在不同環境下對於不同的人,甚至在不同的時間裏都是千差萬別的,這又怎麼保證法律執行的公正性呢而且這也很容易讓一些人鑽法律的漏洞,貪污腐敗,不利於整個社會的長治久安。

而法家的“法治”思想也是有些問題的。

首先要明白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跟我們今天所説的“ 法治”思想是有着根本差別的,它既不體現“民主”,也不承認法律具有“至上”權威,相反,法家的“法治”所需要的使人民的絕對服從,它的主要目的是憑藉此建立中央集權國家,加強對於人民的統治和控制。君主的權利即使有法律的限制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次,在法家學説裏,君主是絕對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律只是君主加強統治的工具,並不是用來維護人民的利益。

而且由於法家的“法治”是和君主專制密切相關的,在古代過分強調法治容易產生暴政,從而使人民怨聲載道,最終將導致國家走向滅亡之路。秦始皇統治時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另外,法家的“法治”思想中人們的“好利惡害”理論有些過於絕對化,人的確有好利惡害的一面,但這並不能説明我們就可以把這個作為實行刑罰的依據,而且韓非子的人口論有些牽強附會,他沒有考慮到人口增多的同時也會帶動生產力的發展這一客觀因素。

所以,綜上所述,我並不單一的贊同儒家的“人治”或法家的“法治”理論,如果能將他們相互融合,優勢互補,將是非常好的治國之法,自漢朝起的儒家的治國思想就是融合了這兩種理論,得以在千年的封建社會裏不斷完善,不斷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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