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手銬是社區矯正人員管理的工具。
電子手銬,用於社區矯正人員管理、公檢法押運人員管理、監獄外出人員管理等的工具。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加強監督管理:使用規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三)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前款規定的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期限屆滿後,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經過批准,期限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於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於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