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對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劃分通常有兩種方法:
一、是以户籍為依據,農業户口劃為農村居民,非農户劃為城鎮居民
二、是以居住地為依據,居住在鎮及縣級以上城市區域以內的劃為城鎮居民,其餘的劃為農村居民。
兩種界定方法中,第一種方法較好把握,具有可操作性,也符合我國公民長期在封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思維定勢,被普遍採用。
第二種方法由於區域範圍不好界定,居民流動性較大不易把握,被採用的少。
1、定義區分:農村居民特指在實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户口”相對應的户口類型。而城鎮居民就是指在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鎮註冊登記的户口。
2、就業區分:城市有一個勞動再就業的政策,政府對於農村在就業方面的投入比城市要少。3、教育區分:城市擁有更優質的教育資源,對於城市居民來説門檻較低,農村居民門檻更高且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如居住證,交一定年份的社保和擁有當地住房等。
實際來説,非農業户口就是“城鎮户口”或是“城市户口”。現泛指的是不享受農村土地分配權的人所擁有的户口,跟居住的地域已經沒有掛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