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語言標識符的命名規則有:
1、有效字符:只能由字母、數字和下劃線組成,且以字母或下劃線開頭。
2、有效長度:隨系統而異,但至少前8個字符有效。如果超長,則超長部分被捨棄。
例如,由於student_name和student_number的前8個字符相同,有的系統認為這兩個變量,是一回事而不加區別。在TCV2.0中,變量名(標識符)的有效長度為1~32個字符,缺省值為32。
3、C語言的關鍵字不能用作變量名。
擴展資料
C語言標識符使用注意事項
1、標識符由字母(A-Z,a-z)、數字(0-9)、下劃線“_”組成,並且首字符不能是數字,但可以是字母或者下劃線。例如,正確的標識符:abc,a1,prog_to。
2、不能把C語言關鍵字作為用户標識符,例如if,for,while等。
3、標識符長度是由機器上的編譯系統決定的,一般的限制為8字符(注:8字符長度限制是C89標準,C99標準已經擴充長度,其實大部分工業標準都更長)。
4、標識符對大小寫敏感,即嚴格區分大小寫。一般對變量名用小寫,符號常量命名用大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