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含退休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佔所在單位職工比例超過市標準的則按市裏有關規則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2、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含退休職工)繳納,其中用人單位負擔70%,職工個人負擔30%。用人單位中途參保的,須按全年標準補繳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