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製成和發佈的。
廣義的公文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各種的法定組織在處理公務過程中形成並使用的文字材料,包含法定公文、專用公文、事務公文和法律規定性公文。
狹義的公文是指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時所使用的文書,僅指法定公文、專用公文。
在這裏,我們必須掌握15種法定公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所規定的15種正式文種,包括: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
公文是由什麼製成的
1、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製成和發佈的。法定的作者是公文與其它報刊、圖書、資料上發表的著作、文章等在來源上和出處上的不同。
公文雖然也是一種應用文,但它不是誰都可以隨便寫的。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
2、有法定的權威和效力。作為機關的喉舌,代表機關發言。一份文件代表制發機關的法定權威,反映與傳達了它的制發機關對於某項工作問題所作出的決斷和意見,收到的機關可以作為辦事的憑據。
3、公文有特定的體式並需經過一定的處理程序。
為了維護公文的嚴肅性,保證它的效用和方便文書處理工作,撰寫公文須按照規定的體式進行。體式指文體的格式、程式任何機關不能標新立異,各行其是。公文的制發和處理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
4、公文有現實執行效用。從一份文件來説,都有它的特定效用,代表它的制發機關賦予它的具體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