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出口藥品的單位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
2、藥品出口應由國外受貨方提出質量要求,國內製藥企業根據實際生產可能情況,雙方協商簽訂合同。
3、對療效不確定及其他原因,國內不生產或已停止銷售和使用藥品,原則上不予出口。如國外提出要貨時,外貿部門可持合同副本向所在地衞生廳申報,經批准後,方準出口。
4、雙方簽訂合同的藥品標準均可按中國藥典要求,原則上應按近版藥典生產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