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與重新就業的界定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重新就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興辦經濟實體的
(二)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
(三)在社會上連續從事有收入的各類工作達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