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回購是指被執行人競拍自己被拍賣財物的行為,被執行人是可以參與司法拍賣的,但需要交納保證金。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