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享受政府採購支持政策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安置的殘疾人佔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以下簡稱產品),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註冊商標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