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靠親屬(攜帶18週歲以下子女)的落户
申請條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落户。
(1)夫妻一方投靠。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子女
(4)父母雙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經民政部門依法批准被收養的非直系親屬以及社會福利機構依據法律規定程序收養的棄嬰兒和孤兒。
1、向轉入地公安局提交入户申請理由的書面報告
2、户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以及婚育證明(户口本首頁及自己的那一頁複印在一起)
3、填寫.兩份《申請入户登記表》。(注意:填寫申請人是被投靠方,當事人是指投靠方。最好多打印兩張,到時候填錯還可以重填.)
經過轉入地的公安局審核批准後,由派出所通知申請入户人到派出所領取《準遷證》後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户口遷出手續,領取《户口遷移證》,然後再憑《準遷證》第三聯、《户口遷移證》、身份證及本市親屬户口簿到轉入地的派出所辦理入户手續。
户口遷移所需的材料:入户申請理由的書面報告、填寫《申請入户登記表》、夫妻雙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男女雙方的《婚育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