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澳門定居: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 
十八週歲以上、未滿六十週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週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
上述情形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