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25日前新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於審定合格後次月開始發放。
【發放方式】
補貼採取社會化形式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結合低保存折、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等多種形式,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的賬户,資金摘要內容統一註明為“困殘補貼+發放月份”或“重殘補貼+發放月份”。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殘疾人家庭或個人收取賬户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