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3人以下的户按3人計算,4人的户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計算。擴建所佔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
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面積每户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