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梯不應作為安全出口。
2,電梯台數和規格應經計算後確定並滿足建築的實用特點和要求。
3,高層公共建築和高層宿舍建築的電梯台數不宜少於兩台,12及12層以上住宅建築的電梯台數不應少於兩台。
4,電梯的設置單側排列時不宜超過4台,雙側排列時不宜超過2排×4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