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妄議組織、詆譭形象。
二、不準濫用權力,侵害國家、集體和羣眾利益。
三、不準暗箱操作,優親厚友、損公肥私。
四、不準大操大辦,參與賭博,變相斂財。
五、不準貪污、截留、剋扣和挪用公款。
六、不準拈輕怕重、迴避問題,隨意上交矛盾。
七、不準吃拿卡要,違規收受羣眾財物。
八、不準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九、不準煽動、參與和組織羣眾違法上訪或鬧事。
十、不準參與“三宗”和黑惡勢力,拉幫結派、欺壓羣眾。
一、不準利用職務之便,挪用集體資金、侵吞集體財產。
二、不準以各種手段截留、剋扣、變相侵吞各種直補和專項資金。
三、不準借辦理土地轉讓、發包、宅基地審批等事項收受當事人錢財。
四、不準利用職務影響,為親戚朋友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用集體資金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六、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
七、不準以外出考察為名,用公款旅遊。
八、不準超標準商務接待。
九、不準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斂取錢財。
十、不準參與封建迷信、賭博等非法活動
村幹部不準利用公款私自邀請賓朋。
不準利用職務便利,謀求私利。
不準吃拿卡要。
不準結黨營私。
不準拿着工資不作為。
不準參與黑惡勢力。
不準去星級飯店吃飯。
不準婚喪大操大辦。
不準違法亂紀。
不準不正常的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