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疏散指示燈必須備有兩個電源,即正常電源和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備用電源一般由自備發電和蓄電池供給,如採用蓄電池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小於200min。
二、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的照度不應低於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樓梯及其他疏散路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以及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部位,亦須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誌間距不宜大於20m。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應設玻璃和其他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四、疏散樓梯間應用明顯標誌標明所在部位和層數,使樓內人員及時瞭解自身所處的位置,以利於安全疏散。